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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
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人发〔 2008 〕 153 号

 
 

  根据《护士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为做好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参加护理初级(士)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经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定于今年10月

为2008年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专门增加一次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

试。现将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资格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2008年毕业生,可报

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二、报名方法及要求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

统》软件,于2008年8月30日前 ,将报考人员信息等情况上传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地卫

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发布考试通知,通知

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按照就近原则,考生可选择到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

地报名参加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相关工作。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均采用纸笔作

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为: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10 月 11 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10 月 12 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四、考试成绩及效用

  考试成绩仍采取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考试

科目。通过4个考试科目者,由考试机构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

(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

术职务。

  各地卫生、人事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 发〔 2003 〕4号)

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

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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